■公司律师主要围绕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项目谈判,法律文书起草、修改,审核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企业合同,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各类诉讼、仲裁和非诉业务活动,以及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
■公职律师与法制机构虽职能多有交叉,但在目前条件下二者不能相互取代。需要做的是合理界定二者的职能范围,使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为所属机关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依法行政
8月26日,是“全国律师咨询日”。近一段时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成了相关人士口中的高频词。
此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到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我省2002年开始启动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公职律师办公室20家,公职律师156人;公司律师事务部16家,公司律师93人。
“自家人”服务更具针对性
试点10余年,我省公职律师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平安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青岛海关公职律师办公室成立于2009年,现有注册公职律师15人,实习公职律师16人,分布在海关查验、审单、稽查、缉私、法规等各工作岗位。”青岛海关法规处处长张术杰介绍,“公职律师具有既熟悉海关业务又精通法律知识的优势,通过参加关长办公会和案件审理委员会、参与具体招标工作、审核有关民事协议、办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研究海关执法疑难问题等方式,发挥法律专长,对海关业务改革、走私违规案件查处、政府采购、民事法律事务、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措施等进行法律审核把关,充分发挥了决策辅助作用。”
“公司律师在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不可或缺。随着依法治企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公司律师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山东钢铁集团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部负责人董立志告诉记者,目前山钢正改建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一过程中,公司律师在改建方式、法人治理结构、管控模式、决策流程、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意见建议,起到了依法引领和保障作用。
据了解,公司律师主要围绕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项目谈判,法律文书起草、修改,审核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企业合同,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各类诉讼、仲裁和非诉业务活动,以及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说,“与社会律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不同,公司律师作为公司‘自家人’,可以随叫随到,忠诚度高,并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零距离’,更了解企业情况,服务更具针对性,有利于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前移。”
公职律师需厘清职能范围
实践中,我省公职律师业务范围与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的职责往往有较多重合,如规范性文件核审、重大法律问题咨询、参加行政诉讼等。
“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公职律师觉得是以公职律师的身份在从事有关业务,但其他人却认为公职律师在从事法制机构的一般业务,其调查取证权无法得到保障。”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师协会党委书记冯军告诉记者,公职律师与法制机构虽职能多有交叉,但在目前条件下二者不能相互取代。需要做的是合理界定二者的职能范围,使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为所属机关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依法行政。他建议,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全部纳入公职律师的业务范围。“一方面为公职律师提供稳定的业务来源,另一方面也能够增强行政机关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的专业性,提高胜诉率。”
另外,公职律师还面临缺乏法律依据问题。“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并没有对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而且在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公职律师集公务员与律师于一身,同时履行公职与律师双重职责,与法律形成显性冲突。”冯军说,“建议下次修改《律师法》时将公职律师纳入其调整范围。”
公司律师流动性较大
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公司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受到一定影响。
“对公司律师,目前一般企业都是按照企业普通职工晋升机制和薪酬体系管理。有的公司律师认为自己的服务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利益,但收入与社会律师提供同等服务所得报酬无法相比。”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李邦喜告诉记者,“而且,由于公司律师从事的业务范围限于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其施展才华的舞台不如社会律师广阔,这也使得公司律师这一职位对优秀法律人才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据了解,省里一家公司律师事务部曾一年流失公司律师5人,且流失的多是业务骨干。
为此,省律师协会会长苏波表示,“在公司律师薪酬问题上,建议企业既统一于公司的薪酬体系,又区别于公司其他职员,按照公司律师的工作性质和实际贡献给予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