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委政法委员会近日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政法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六项权利作出明确要求,确保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张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推进全民守法。曾被律师抱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今后将在张掖市政法机关得以规范解决。
一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意见》明确,各县区看守所应当按照羁押人员数量在看守所内设置专门的律师会见室,为律师会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律师能够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侦查机关已经事先通知看守所,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律师方可会见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外,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及时安排会见,杜绝非法定理由推诿、拒绝律师会见的行为。
二要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依据《意见》,法院、检察院要为律师阅卷配备专门办公室,为律师阅卷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办案机关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律师要求安排律师阅卷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预约阅卷时间。对于审查起诉或审理阶段获得的补充证据材料,应当及时通知律师阅卷。在审查起诉或开庭审理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应线索或材料的,经办案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可以查阅相关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三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意见》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收到受委托辩护律师调查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包括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相关证据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受委托律师要求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或者要求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递交要求自行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的申请,应当说明申请理由、调取证据的内容和证明事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要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辩论或辩护权利。《意见》指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充分保障律师发言的权利,经法庭许可,辩护(代理)律师可以向被告人(原、被告)、证人、鉴定人发问,并充分发表辩论意见。要规范保障律师发言权利的相关程序,从制度上保证律师的意见被认真听取,合理的意见被依法采纳。法院对律师(代理人)辩论、辩护意见是否采纳,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
五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意见》要求,在侦查期间,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情况,侦查机关应依法及时告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后,办案机关作出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决定开庭审理、移送案件管辖等程序性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六要依法保障律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依据《意见》,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保障律师行使阅卷、调查取证的权利和在法庭审理阶段发问、举证、质证、提出新证据、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以及代行上诉、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权利进行适当、合理的规范,确保律师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依法行使各项执业权利。
《意见》强调,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要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和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各项执业权利。
《意见》要求,市直政法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