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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也谈司法改革中的法官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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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也谈司法改革中的法官与律师

发布日期:2014/8/27 14:08:42 点击:605

                          作者:吕红兵   来源: 上海法治声音  
 
  8月21日,上海市政协召开“本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专题通报会。上海市政协主席吴志明出席并讲话。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姜平通报有关情况。委员们纷纷发言,认为试点工作方案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基础性、制度性举措,有利于激发司法领域改革活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上海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分析了法官和律师在司法改革中定位,并用大数据来说明上海司改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提出司法改革应当充分吸收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的共同参加,律师不应只是旁观者、被选者,应成为参与者、共建者、共享者。
 
  作者丨吕红兵
 
  上海司法体制改革正在有序进行,人们的共识正是,司法体制改革要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司法体制改革涉及“人”,主要是“员额制”问题以及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及职业保障制度;“权”,就是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财”, 指建立省以下法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在上海即是区县司法机关作为市级预算单位,落实收支两条线。上述“人”、“权”、“财”三方面有机统一,形成体系,内含规律。其中“人”自然是第一位的,改革须以“人”为本。“人”的定位与定性尤为重要,如定位准、定性明,则其职责、选任、保障、监督一脉相承、一以贯之,许多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司法体制改革首先是观念的改变,要实现价值观的引领,这里要明确一个常识,或者说一个规律性认识便是:“法官不是官”,即法官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所谓的行政官员,于是方有改革的“去行政化”,方须建立一支精英化、专业化、专职化的法官队伍。在法官的结构与配置上,当然是有规律的。我们可以研究一下“大数据”,分析一下“大数据”背后的故事与规律。大家总是感叹“案多人少”,普遍感慨“法官的时间都去哪儿了”。不过也有学者认为,“案多人少”这是一个伪命题。
 
  据统计,目前我国13亿人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200多万件;日本每年约380多万件案件,而其人口却只为1.3亿;美国联邦法院受理案件164万件(占全国案件的5%),其人口也只有3亿。由此可见,相对于我国的人口而言,我国的案件数并不算多!
 
  再看一下我国的法官数。我国法官20万人左右,每万人拥有法官1.45名;美国约有880名联邦法官与2.7万名州法官,万人法官数字为0.86名;我国台 湾地区2,000名法官,万人法官数字正好亦为0.86名;日本不过3,000名法官,万人法官数字为0.23。又由此可见,我们的法官似乎也不算少!
 
  关键在于,我们国家法官的结构不科学、配置不合理。这一点,是司法界人所共知的事实,也正是本次司法改革的根源之一,自然也是司法改革内容的重点与关键。
 
  目前上海推出的“员额制”确定了在队伍总数中法官占33%、司法辅助人员占52%以及行政管理人员占15%的结构。这 一结构的设定无疑是实事求是的,符合上海法官队伍客观现状的。对此,实务界普遍叫好,学者界谨慎乐观。不过还是让我们统计与分析一下“大数据”,或许能够给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在日本,全国只有200多名法官兼任法院的行政工作,在台湾这个数字只有不到20人,均在10%左右,在上海如前所述,行政管理人员 占比为15%,显然高出至少5个百分点。这是法官与行政人员之比较。再看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之比。在美国,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约为1:9.8;在意大利 与法国,此比例分别为1:3.7、1:2.9;在台湾地区,这一比例约为1:2.4。按目前上海法官与辅助人员分别占队伍总数33%与52%,则其之比为 1:1.58,显然是法官多了,辅助人员少了!
 
  虽然我国与上述一些国家及地区有林林总总之不同,或者说我们有许许多多之特色,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司法规律性的许多内容应该是比较一致的,或者说是越来越趋同的。特别是,我们探讨的是上海的司法改革、上海的员额制,不是我国同次试点改革的另外五个省市,上海的城市定位是现代化国际大都 市,法治化是题中应有之义,所以我们要立意更高,须与法治化程度更高的国际城市对标,方能事半功倍。因此我们说,法官要更精英、辅助人员要更优化、行政管理人员要更精干。法官越精英,才更专业、更职业,才更有尊荣、有权威,自然也容易核定其更高薪。
 
  另外,我想在法官身上还有一个最大的常识便是,法官是审案、断案、判案者,这是其定性、其职责。通过改革,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相对淡化其所谓的政治功能与社会功能。 须知,让人们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公正,这才是最大的政治功能与社会价值的体现。而且,通过这种聚焦与强化法律功能,法官方能全力以赴,集中办案,其队伍自然不在于多,贵在于精。也正是因此法官的定性与职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便是其本质属性。法官必须是审理者、同时必须是裁判者,自然 也是责任人,而不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要形成一种常态,即院长对个案的负责基于其以法官的身份参与审理与裁判。在这里,通过改革,要大力推行大法官参与审判,当然在目前的《法官法》背景下,大法官尽是院长等领导,于是人们普遍关注的是院长们如何参与审判。
 
  自2002年3月首次评定晋升大法官以来,我国共产生了3位首席大法官、110多名大法官,但据统计,只有11位大法官亲自主持16个(次)案件的庭审。法 官忙,大法官更忙。大法官们在忙什么呢?北大法学院一位副教授曾对某位最高法院副院长大法官547天任期内的公开活动作过统计,基本上都是行政管理工作, 包括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班开学典礼、观看最高法院离退休干部美术展等,唯独没有其亲自主持庭审的记录。大法官首先是大法官,然后才是院长,大法官开庭审判,是法官职业化的最基本要求,自然这也是法律界对本次司改的重要期待。
 
  说好法官再说说律师
 
  律师制度设计的本意是维护私权、制约公权,如果律师放弃与控方的抗辩则其存在没有任何价值,这也是一个司法常识,是一个规律性的认识。公安、检方必须充分认识、充分容忍律师的针锋相对,而法官则必须充分支持、充分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应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良性的和谐的互动关系。
 
  本次上海司法改革中亮点之一是从优秀律师等专业人士中选任法官。作为市政协委员,我早在2012年1月便提出了《推进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机制建设》的提案。此次司法改革的内容,似乎是对这一提案的最好回应。
 
  我曾经说,优秀律师出任法官,肯定不是为了“钱”,也不是为了“权”,更不是为了“官”,而是出于奉献法治、维护公平的信念。不过目前这一改革措施好像“叫好不叫座”,似乎有点出人意料。据我了解并不是律师们对出任法官“不想”、“不愿”、“不能”,而是“不敢”,是基于对其出任前景的不那么明、程序的不那 么清、定位的不那么确。从这一角度我们说,司法改革应当充分吸收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的共同参加,其中,律师不应只是旁观者、被选者,应成为参与者、共建者、共享者。
 
  在此过程中,建立法官遴选委员会是个重要的改革举措。从国际经验来看,既有双轨制的法官遴任制度,也有一元化的法官遴任制度。如台湾地区,法官来源以职业考训后分配任用为主,以法官检察官相互调任及优秀律师学 者转任为辅,而从社会法律精英中延揽人士,则通过法官遴选委员会;而在英国,几乎所有的法官均须经过一元化的法官遴选委员会。
 
  解剖麻雀,研究上述国际经验,对我们是有裨益的。例如在台湾,律师转任法官具有相当强的操作上的针对性。其方式包括公开甄试转任、自行申请转任、“司法院”主动推荐转任三种,律师执业3年以上且具拟任职务任用资格者,须参加“司法院”公开甄试转任法官;律师执业6年以上且具拟任职务任用资格者,须参加“司法 院”公开甄试或者自行申请转任法官;律师执业18年以上且具拟任职务任用资格、声誉卓著或在专业领域有具体贡献者,便可以经“司法院”主动推荐转任法官。对执业律师品德调查则请律师公会或其他有关机关提供品德操守、业务能力、社会形象等相关数据。而且,上述遴选委员会组成人选19人中,必须有律师代表三人。
 
  又如在英国,同样在由15名人选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中,必须包括律师代表。而与律师会的密切合作,是该遴选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目的在于鼓动律师参加遴选,以提高法官队伍的多元性。该委员会对出任的法官制定了十分严格的标准,包括知识能力,个人素质,心智健全、处事公平,权威和沟通技巧,效率,领导和管理技 巧等,非常符合法官的职业特点与专业要求。遴选考试是整个法官遴选程序的核心环节,也非常具有操作性与针对性,考试以面试为主,包括小组面试、当面谈话、角色扮演、演讲、情景提问等。以上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在即将开展的司法改革实践中充分参考,这也正是我们借鉴经验、尊重规律的重要体现。
 
  遴选优秀律师出任法官,自然不是本次司法改革的最主要、最重要的内容,但毕竟可以牵一发动全身,足以一石激起千层浪,起到一种流水不腐的“鲶鱼效应”,值得关注、值得点赞、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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