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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实施量刑指导意见:向未成年人售毒最高加基准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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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实施量刑指导意见:向未成年人售毒最高加基准刑30%

发布日期:2014/8/25 21:54:18 点击:617

                        作者:丁国锋 严明   来源: 法制日报  
 
  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将自2014年8月21日起在全省法院统一实施。
 
  实施细则还明确,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江苏高院在一定时期内,可根据治安形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的需要,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适当调整量刑起点。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是人民法院“二五”、“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江苏法院四年来的探索和实践证明,量刑规范化改革对于规范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更加公正均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量刑更加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司法得到进一步保证;人民群众更加理解支持,群众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为审判实践提供了立法依据。
 
  《实施细则》依据《指导意见》,在不突破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省量刑规范化审判实践,对《指导意见》进行了细化规定、补充完善,以进一步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实施细则》全文共分为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及附则五个部分,对经过多年试点,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15种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量刑作出具体规定。如对于防卫轻微过当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70%,具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免予处罚。对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为了规范法官的裁量权。《实施细则》在基准刑的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环节均留给法官一定的幅度,让法官在每一量刑步骤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行使裁量权;在此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将《实施细则(试行)》设定的10% 综合自由裁量幅度增加到20%;最后,如拟宣告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经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量刑结果可以超越《实施细则》的限定,以满足刑罚个别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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