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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坚持严打为食药安全提供强有力刑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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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坚持严打为食药安全提供强有力刑事保护

发布日期:2014/6/22 13:23:41 点击:563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9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19日在京举办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保护论坛。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要求,要积极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紧紧盯住关系民生的食品药品犯罪,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衔接配合,全面提升打击能力,着力推进源头治理,为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刑事保护,为依法严惩和防范食药犯罪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积极会同检法机关和农业、食药监等有关部门,深入组织开展“打四黑除四害”、“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打击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猪、肉制品、乳制品、毒胶囊犯罪等一系列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侦破各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5.2万起、制售假药犯罪案件2.8万起,捣毁了一大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药品的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严惩了一大批制假售假犯罪分子,形成了对食品药品犯罪的高压震慑态势,发挥了刑事司法保护的强大作用,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黄明要求,公安机关打击食药犯罪、强化刑事保护责无旁贷。要针对食药领域突出犯罪问题,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要进一步提升打击的质量,既要坚持主动打击、精确打击,确保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又要追根溯源、查漏补缺,推进源头治理、完善政策制度、强化日常管理,把刑事保护措施往前端延伸。要进一步探索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途径,在大力加强食药专门侦查力量建设的同时,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揭发身边的食药违法犯罪线索,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黄明强调,当前,一些食药领域的违法犯罪仍较突出,一些地方认识不够、执法不力的问题仍然存在,执法衔接过程中还有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有发生。要积极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既立足当前,解决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坚持““四个治理”、标本兼治。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解决相关法律适用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打击食药犯罪的整体合力,同时切实加强全社会法制教育,让法治理念深植于每一个人心中。理论界和实务界要密切合作,从安全发展理念、法律政策制度、社会治理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保护实践。
 
 
 
  工商总局公布六起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日向社会公布了六起各地工商部门近期查处的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这六起典型案例是:
 
  ——案例一:霉变“旺旺”大礼包销售案
 
  2014年1月,鸿星尔克广西分公司购买了价值3.4万元的“旺旺”大礼包作为年终福利发放给员工,部分员工食用后,出现腹泻、头晕等症状,并发现礼包中有多个品种严重霉变。
 
  收到投诉举报后,广西南宁西乡塘区工商局将产品依法送检,并联系“旺旺”商标使用权人广州永旺食品有限公司,确认此批产品并不属于这家公司生产。经查,工商部门依法认定钦州市某副食商行经营者潘某销售假冒“旺旺”注册商标食品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063包,处罚人民币0.5万元,潘某向鸿星尔克广西分公司赔偿金额6.3万元。
 
  ——案例二:注水牛肉非法销售案
 
  张某自2014年2月以来,以2.6万元价格购进四头黄牛,进行注水并宰杀,然后将所得的生鲜牛肉运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一个集贸市场内以每斤25元的平均价格进行销售,获利500元(部分牛肉尚未销售)。
 
  乌当区工商局收到举报后,依法对张某所经营的牛肉采取了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并将牛肉进行抽样送检,确认产品水分含量超标。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依法扣押的掺杂水分牛肉212斤,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罚款人民币2.95万元。
 
  ——案例三:未经检验检疫进口牛肉案
 
  2013年5月,江苏省常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一家市场的冷库大楼进行检查,发现一批正在出库的牛肉产品外包装上均为外文标识、无中文标签,遂采取封存的强制措施。
 
  工商部门经查发现,货主田某某存放的冷冻牛肉2263件,每件25千克,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且未能提供产品的进货票据、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经常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确认上述牛肉属于禁止进境物。根据相关法律,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侵权案
 
  2013年4月,浙江龙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所有人河北养元智江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对个体工商户连某经营的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连某销售的“超六核桃”牌饮料,与“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相近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予立案调查。
 
  经调查,工商局认定连某销售“超六核桃”植物蛋白饮料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被查封的“超六核桃”饮料28箱,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品鉴”“泸州”注册商标侵权案
 
  2013年2月,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工商局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泸州丈人泉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其“品鉴”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经调查发现,在未经“品鉴”牌注册商标持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丈人泉商贸有限公司有生产“品鉴”酒等侵权行为。至案发时止,累计非法经营额达52.07万元。工商部门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作出没收“品鉴”酒173件、空酒瓶4件,没收“丈人泉”牌泸州小原浆酒944件、罚款67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竹叶青”、“碧潭飘雪”注册商标网络侵权案
 
  2012年12月,四川省峨眉山市工商局接到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反映淘宝网上有名为“峨眉山竹本堂茶品店”的网店销售假冒该公司“竹叶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
 
  经查,这家网店通过淘宝网销售“竹叶青”及“碧潭飘雪”类茶叶产品共计36万余元,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局依法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作出没收销毁侵权标识、包装袋和产品,并罚款13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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