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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要求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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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要求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发布日期:2014/5/9 20:37:26 点击:578

                             作者:宋翠   来源: 人民网  

 

 
  人民网济南5月7日电  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该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14年12月底前,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活动。
 
  据介绍,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各级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拟定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意见》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014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14年12月底前,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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