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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律师及民警解读警察出庭作证五大关键问题
办案民警:出庭作证,你准备好了吗?
编者按 新刑诉法实施后,出庭作证逐渐成为警察日常功课中的重要一项。当民警从侦查办案人员变为法庭证人,从幕后走到台前,在上庭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平时的侦查办案中需要注意什么?如何转变思想观念?人民公安报特此刊登参加“警察出庭作证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的多名专家、律师及公安民警的意见建议,希望能为民警们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2012年9月19日,泰国警察总署副总警监班西里率领6名警察和10名证人抵达云南昆明,专程为湄公河“10•5”案庭审作证,指证“金三角”特大武装贩毒集团糯康等人所犯的罪行。
这一幕让很多人觉得很惊喜。根据新刑诉法规定,警察在侦查过程中耳闻目睹发现问题,可以到法庭作证。“警察出庭作证是一件新鲜事物,外国的警察出庭作证,就更新鲜了。”一位接受采访的专家说。
随着新刑诉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出庭作证逐渐成为警察日常功课中的重要一项。在以往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的活动一般以侦查终结为终点,而如今,民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责延续到了法庭上,在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要经受来自法官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质询、审查和评判。
当民警从侦查办案人员变为法庭证人,从幕后走到台前,在上庭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平时的侦查办案中需要注意什么?如何转变思想观念?上庭后如何应诉?近日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举行的“警察出庭作证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就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度探讨。
在一线从事侦查取证、鉴定工作的民警们,你们知道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吗?让我们一一梳理这些关键点,使一线办案民警能够自信、从容地应对法庭上的“针锋相对”。
哪些情况下,警察需要出庭作证?
通常出庭作证的警察分为3类:警察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在侦查资源有限、警力有限的情况下,并不是每一起刑事案件都需要警察出庭作证
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警察看到犯罪的发生,执行职务时把犯罪嫌疑人抓住了,这种情况要出庭作证说明情况。当然也要符合前款规定的“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和“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条件。另一种情况是控辩方对侦查人员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搜查、提取、扣押笔录有重大疑问,导致某一物证、书证来源不明的,此时警察必须出庭作证说明情况。
第57条第2款也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当证据合法性受到质疑时,侦查人员需要出庭说明情况。
出庭作证的警察涉及3类
通常出庭作证的警察包括3类人员:一是警察证人,出庭陈述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亲历的犯罪情况;二是侦查人员,到庭说明侦查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由于警察自身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在侦查过程中成为了解和掌握案件情况不可替代的人;三是具有警察身份的鉴定人员,就某些专门问题出庭进行证明。
出庭作证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民警做好功课方能从容应对辩方的“穷追猛打”
“这是我第一次出庭作证,感觉还是挺紧张的。”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周伟良告诉记者。在“警察出庭作证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的模拟法庭中,他扮演了一起伤害致死案中现场勘查环节的民警,出庭作证时遭受了来自辩方律师的“穷追猛打”。尽管询问的都是平常手头常做的工作,但他上庭后依然感觉紧张。一场模拟庭审下来,在场旁听的人都和周伟良有一样的感触,律师的发问涉及方方面面,很难应对。
没有出庭经验的民警面对身经百战的职业律师,这样悬殊的较量,更加需要初次涉足庭审的民警们做好预习功课。
先过思想关
让原本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有权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警察出庭作证,接受来自各方的询问,由国家权力执行者变为普通证人,这让很多民警难以接受。坐在证人席上被人问来问去,“有损形象,有失自己的尊严与面子”,这是很多警察不愿意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原因。
出庭作证的民警首先要过的就是内心关、思想关。积极转换角色,适应被询问人的心态是出庭作证的第一步。
“警察首先要树立这样一种意识,出庭作证是履行一个公民、一个执法者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一件丢脸的事情。”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杨宇冠说。
“出庭作证的警察应该有正确的目的定位,出庭作证是为自身辩护,排除非法证据,是为了配合法院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律师焦鹏解释说。
程序准备做好查缺补漏
当出庭民警收到出庭通知后,可以根据通知书中出庭作证的内容以及作证过程中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开展准备工作。由于办案时间过长,很多办案民警可能记忆有些模糊,这时应对案件的目击过程或者侦办、受理鉴定过程进行仔细回忆。出庭作证前,与公诉人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作证的内容,做好作证的准备。拟定好出庭提纲,尽量将自己要说的形成书面材料。对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要做到充分了解。
律师丁海洋建议,侦查人员应转变观念,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在取得每一项证据时,多从辩方角度思考,“针对这个证据,律师会提出哪些问题。”
另外,出庭作证的警察要准备好身份证、警察证、鉴定人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以备出庭之需。
警察出庭作证要面对哪些人?
民警出庭作证需要面对法官、公诉人、诉讼代理人(律师)、旁听人员,甚至媒体记者,而当面交锋的强劲对手则有两个
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诉讼经验的律师
由于以前没有出庭作证的经验,个别警察在法庭上面对律师提问不知所措,导致在回答问题时前后不一,失误情况时有发生。
经历过模拟法庭的警方证人纷纷表示,在庭审过程中,现场面对律师的步步紧逼,面对一环套一环的问题,有些慌乱。现场反应能力差、缺乏有效的口头表达,是民警对阵经验丰富的律师后最直观的感受。
律师韩嘉毅表示,律师关注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程序、规则和流程问题。而警官往往更注重操作,这使得律师同警方对话角度不同。因此在培训出庭作证警察过程中,要从律师角度出发,了解律师的思维模式。
对律师提出的诱导性问题如何应对,不少专家给出了建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明亮认为,警察作为证人作证时,检察人员对于律师的诱导性问题,应当负有提醒的义务,例如向法官提出律师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在某方面拥有权威的专家证人
新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所谓的专家证人。而专家证人不仅控方可以聘请,辩方亦可聘请专家证人。河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华列兵表示:“往往很多案件的最终情况取决于专家证人与警方鉴定人之间的对抗,二者对案件的进展有关键性的影响。”
出庭时应该如何表现?
对于律师的问题,不要看作是“陷阱”;要尊重客观事实,提高侦查办案的规范性;庭审结束后,出庭民警应该认真核对庭审笔录
害怕说得不严谨,担心律师给自己“下套”
“虽然我们的实际操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法庭应对上,仍然缺乏技巧,侦查员心理素质、业务素质都有待提高。”在模拟法庭出庭作证的警察大多有这样的感慨。
简单来说,出庭作证的警察需要做的就是对其在侦查中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出说明,回答质询。
要让一个长期从事现场抓捕或技术鉴定的公安民警,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法官的询问,将其所参与的侦查或鉴定过程以语言表述的方式加以呈现,并不是件简单的事。尤其是在法庭上,即便是一名擅长发问的审讯人员,在法庭上也容易钻入律师事先设好的“圈套”中。很多警察表示,回答时,很多准备好的东西不能有条不紊地表达出来,害怕说得不严谨让律师给自己“下套”。
律师抓住最薄弱环节攻击
面对民警的这些担心,几位专业律师以及专家都给出了建议。
律师焦鹏从辩护人角度解析了警察出庭作证应该注意的事项。“庭审是一场攻守较量,攻方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律师要抓住最薄弱的环节,警察可能没办法判断。”焦鹏说,律师所问的问题是对客观情况的展示,最关键的技巧是对客观情况的还原,否则如果只是担心言语是否足够谨慎,则往往忽略本质目的。
学会控制情绪,在法庭上要尊重辩护人
律师丁海洋表示,出庭作证的警察首先在心理上不要紧张;其次是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这反映在日常工作中就是不要“偷懒”;还要学会控制情绪,在法庭上要尊重辩护人,对方往往是通过故意激怒警察证人来寻求自身的机会和警察语言的漏洞。
减少“不知道”、“不清楚”这种词汇的使用
“警察在庭审中回答‘不知道’、‘不清楚’这种语言会引起法庭的合理怀疑,所以要尽量减少这种词汇的使用。”律师郑向梅建议。
即使承认程序瑕疵也可以有效补正
“对于律师的问题,不要看作是陷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说,如果真的存在程序问题,那么就应当如实回答。针对程序瑕疵,即使承认也可以有效补正。关键要提高在侦查过程中的规范性,要促进侦查工作的规范开展。“希望警察在法庭上能够从容、坦诚。”焦鹏说。
在庭审结束后,出庭民警应该认真核对庭审笔录。认为记录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作相应的补充或更正。
如何尽快让民警适应出庭作证的节奏?
基层呼吁尽快出台民警出庭作证的“法律指南”;加强实战培训,让民警熟悉法庭调查程序和作证技巧;媒体在报道案件时不宜披露出庭作证警察实名
民警难以适应出庭作证节奏,一方面需要提升警察特别是刑事警察的办案素质,另一方面的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实战经验。
呼吁上级部门尽快出台指导性文件
很多一线民警表示,基层公安机关存在着不知如何出庭、缺乏有效的规范性指导等问题。他们呼吁上级部门尽快出台指导民警出庭作证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指导基层民警出庭的注意事项,如法庭的纪律等。
培训应当以实战模拟为主,熟悉警察出庭作证的流程和技巧
警察出庭作证培训项目负责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玉华教授认为:目前,警察出庭作证刚刚开始,很多警察在心理上准备还不是很充足,应对技巧方面也有待进一步提高。所以,在培训时首先应该让每一个侦查员都熟悉警察出庭作证的流程,特别是法庭调查的程序。另外也要熟悉出庭作证的一些技巧,特别是面对律师的提问,既要实事求是,又要展现警察的智慧。因此,我觉得培训的形式应当以实战模拟为主。只有这样,出庭的时候警察才会更加从容淡定,才能更好地展现他工作中真实的内容。
这次警察出庭作证培训项目的合作方之一——江苏苏州警方的经验很值得借鉴。苏州市公安局专门聘请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司法人员就警察出庭作证这一课题组织授课600余人次。同时,还设立了模拟庭审专题课程,为民警进行专题培训20余场,从不同视角出发,帮助民警发现其在回答律师提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提升民警出庭应对能力。
侦查工作及鉴定工作规范合法可以减少警察出庭几率
民警出庭作证,最终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并提高民警的侦查能力和取证意识。而把庭上作证的内容在心里进行沉淀,反思工作中存在的瑕疵和不规范问题,思考如何更加规范执法、提升办案质量更为重要。
“要强化侦查办案民警的法律意识,从侦查办案初始阶段就围绕法庭审判为核心取证。”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法制处处长罗华伟表示。
“针对证据瑕疵或是鉴定存疑的部分,当我们的侦查工作及鉴定工作确实规范合法,证据能够环环相扣,此类出庭作证是可以大量避免的,从而也可以节省该部分警力使用,节约司法成本。”苏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新闻媒体要具有保护警察证人的意识
为了打消出庭民警的顾虑,新闻媒体要具有保护警察证人的意识。为了保障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案件侦查的需要,新闻记者在报道案件时,不宜将出庭作证警察的实名写入新闻稿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案例】
山东诸城民警出庭作证平息庭审争议
近日,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盗窃、抢劫案时,2名办案民警出庭作证。今年1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潜入该市一居民家中行窃时被保安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刘某持刀拒捕,并将2名民警划伤,构成转化型抢劫。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不承认拒捕。针对该争议问题,公诉人提请审判长传唤办案警察出庭作证。警察到庭后,详细阐述了处警过程。经过质证,被告人刘某最终如实承认了犯罪事实。
江苏苏州民警出庭作证说明情况
9月2日,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赢某涉嫌盗窃罪的法庭上,2名民警出现在证人席上。今年5月、6月,赢某在苏州市某公司宿舍区先后盗取电动自行车及自行车各一辆,价值人民币3028元。因被告人供述被抓的情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不符,可能影响到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法院通知现场抓获赢某以及制作情况说明的2名民警出庭作证。法庭组织被告人和警察证人当场对质。法庭上,警察如实说明了破案经过。法院根据质证情况,认定赢某不构成自首。最终,法院判决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广东从化办案民警出庭作证
8月6日下午,在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办案交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去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在从化地区一转弯处与被害人曾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双方司机及乘客共4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曾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从化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就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产生分歧。为此,公诉人向法院申请,让交警大队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办案民警出庭作证。第二次开庭审理时,2名办案民警作为证人出庭,对责任认定的事实、现场勘查情况、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和理由进行了详细解释。在法庭上,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人进行了询问并质证。经过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交叉询问,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该案顺利审理。
【国外警察出庭作证情况】
美国:警察出庭作证非常普遍,只要案情需要,警察必须出庭作证,且要像普通证人一样宣誓,然后接受辩护方的询问和质证。如果宣誓后说谎,将构成伪证罪;而如果置法院的通知于不顾,则可能构成妨害司法罪。
英国:在出庭作证问题上,警察与其他普通证人负有同样的义务和责任。由于英国法律强调警察支持公诉服务的观念,加上有健全的法律保证,因此实践中很少发生警察在接受法庭传唤后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
法国:法国的轻罪审判程序中,法官询问证人通常是先询问检察官的证人,警察最先,专家证人其次,然后是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