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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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法院大门难、庭审发言被法官随意打断、庭下申请阅卷不被批准……
虽然和法官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律师办案时,遭遇来自法官的“绊子”可不少。今后,这样的“绊子”将逐渐减少。
昨天,河南省高院联合河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以确保律师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问题1
律师进法院大门难
河南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说,目前,在全省不少中基层法院,律师进法院的大门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王韶华举例称,有的地方,律师凭执业证进不了法院大门,必须登记并打电话征得法官同意后才能进门;有的法院规定律师进入法院、法庭要对其人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检;有的律师在法院门口多次约见法官仍未能见面。
规定:律师进法院不需安检,法官办公室门口要留电话
《意见》规定,律师出入法院、法庭不需安全检查。律师出示律师证、出庭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执业需要的手续经查验后,即可进入法院、法庭。
如因案件特殊,确需进行安全检查的,要与出庭履行职务的公诉人同等对待。
此外,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法院内显著位置设立法官办公区域分布图,在办公室门口公布法官姓名和办公电话,方便律师联系。
问题2
律师阅卷难,复印卷宗收费高
律师的阅卷权是保障其了解整个案件及相关事实,更好地为被告人辩护的基础。
王韶华说,实践中,个别地方还存在律师阅卷难的问题。比如没有专门的律师阅卷室,律师只能在法官或内勤的办公室阅卷;个别地方对律师复印卷宗收取超出复印成本费以外的费用。
规定:要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
《意见》规定,各级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为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拍照案卷材料提供充分便利。
律师复印案卷材料,法院不得收取复制成本费以外的费用。
王韶华说,如有律师举报或媒体报道法官不让律师阅卷的情况,一经查实,将通报查处。今后,省高院将不定期检查、督促各级法院的落实情况,充分保障律师阅卷权。
问题3
律师发言被随意打断,辩护意见不被重视
庭审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开庭时,当辩护律师发言时,一些法官不仅没有足够重视,而且会随意打断。
而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官在判决书中不是逐条说明是否采纳,而是用程式化的语言简单说明,如“某某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尤其对于排除非法证据及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甚至不予理睬。
王韶华说,有些法官遇到重大案件时,不信任律师,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公诉机关后,没有及时送达辩护律师,甚至有的被告人已经被执行了死刑,律师还没接到判决书,造成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极大误解。
规定:法官不得无故打断律师,不予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
《意见》规定,庭审中,除明显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无关等有碍庭审顺利进行的情形,或另一方提出合理异议外,法官不得无故打断律师发言。
法官应当充分考虑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对律师发表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予以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记载说明。不予采纳的,要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不得置之不理或用简单程式化语言予以否定。
对于不予认定的证据,法官应当当庭或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不得置之不理,不得用笼统的言辞简单否定。
此外,《意见》要求,法院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要送达律师,确保律师及时或和当事人、公诉人同时收到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