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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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出修改,适当调整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草案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此前,环保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中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区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谁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官方和民间争议都很大。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狭窄,建议扩大。也有不少意见认为,法律中不应该出现某个组织的名称。
也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宜过宽,对环境违法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行政执法、刑事制裁和有关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予以救济,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补充的救济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介绍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宜积极稳妥推进,确定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也需要考虑诉讼主体的专业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防止滥诉。
因此,草案三审稿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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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家组织或获公益诉讼资格
记者获悉,按此次的草案规定,有十多家社会组织可能符合要求,具备进行公益诉讼资格。但其中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曾经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业务,其余的组织大部分多有自己擅长领域,但并没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愿。
而一些有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尝试的民间环保组织,如“自然之友”、“重庆绿领”等,因为在地方民政部门注册,而非民政部注册,也非全国性社团组织,根据草案规定,将不具备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记者从民政部的“中国社会组织网”中以“环保”、“环境”、“绿色”、“生态文明”为关键词搜索,搜索出十余家可能符合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中,环保部下属的组织最多,其余分散在林业局、农业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