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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研讨冤假错案防范与救济 死刑案件证据不足不得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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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研讨冤假错案防范与救济 死刑案件证据不足不得判死刑

发布日期:2013/10/14 12:31:13 点击:499

                          作者:袁定波   来源: 法制日报  

最高法研讨冤假错案防范与救济 
死刑案件证据不足不得判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在10月12日召开的“冤假错案的防范与救济”学术座谈会上指出,坚决守住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确保每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事件的检验,是每一个刑事法官的应尽职责,也是刑事法官毕生的职业追寻。


  她表示,近年连续出现一些冤假错案,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引发整个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担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戴长林认为,防范冤错案要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强调审判公开为原则,切实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依法全面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依法上网公布;强调程序公正原则,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贯彻无罪推定理念,定罪证据一定要确实充分。


  “刑事审判必须严格遵照法定证明标准,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就定罪都不可取。死刑案件,证据不足不得判处死刑。”戴长林说,要注重证据合法性审查、注重实物证据,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血迹、指纹都必须予以证实。要严格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庭审调查,严格案件把关、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机制,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容不得出错。


  戴长林表示,防范冤错案发生,必须做到案件侦查阶段法院不提前介入,公、检、法不联合办案;为辩护人阅卷提供便利、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旁听庭审。案件确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建立审判人员责权相一致的追究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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