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今天是:

联系我们

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460号(兴业银行10楼) 

咨询热线:0538-8336689 

传真:0538-8336689 

邮箱:tcls_sd@163.com

文化部:网络文化面世要事先审核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律所资讯

文化部:网络文化面世要事先审核

发布日期:2013/8/25 22:02:01 点击:539

                            作者:胡建辉   来源: 法制网  

 
  8月22日, 文化部公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在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依法对拟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事先审核。

  
  《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不得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

  
  《办法》规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经营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工作,应当由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的人员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站(平台)运行的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实时监管,发现违规内容的要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重大问题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

版权所有: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460号(兴业银行10楼)    

咨询电话:0538-8336689    传真:0538-6309358    E-mail: tcls_sd@163.com     管理入口     备案号:鲁ICP备14037346号-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