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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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今后,这些劳务派遣乱象将逐渐杜绝。国务院法制办昨日(7日)公布《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9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今年7月实施,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昨日公布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待遇上了“双保险”,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劳务派遣工被企业滥用
解决办法: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工不得超用工总量10%
意见稿明确,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辅助性岗位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问题: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不签合同
解决办法:双方订立二年以上固定合同
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等情况。双方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问题:工伤员工被推诿扯皮
解决办法:发生工伤 用工单位承担赔偿
意见稿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或挪用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各项费用。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转派遣到其他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扣押被派遣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担保或向其收取财物。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名词解释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为了贯彻落实修改决定,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我们起草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劳务派遣的定义
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第二条)。
二、关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
为了增强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对辅助性工作岗位作了细化规定: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第四条第三款)。
三、关于用工比例
按照修改决定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作出了规定,即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而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第五条)。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一些涉外机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限制的情形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六条)。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特殊的用人单位,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同工同酬、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等相关内容(第七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
为规范异地派遣行为,征求意见稿对跨地区派遣情形下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标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六、关于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劳务派遣行业协会的职责(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用工比例规定的,被行政处罚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视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
七、关于过渡期内超比例用工处置
为保障法律的平稳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合同调整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针对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施行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即,修改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不得以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规定或超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或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为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规定的,应当依照修改决定进行调整。
用工单位在修改决定施行前除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之外已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超过规定比例的,在未达到规定比例要求之前,不得在辅助性岗位使用新的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