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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这些新规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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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这些新规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21/5/31 16:19:34 点击:4057

6月1日起

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

一起来看,哪些与你我有关?


1

两部未成年人法律实施: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二章家庭保护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还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为依法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未来在教育法的修订中也会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6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送入专门学校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

重大利好!多个税种全面推行合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明确,自6月1日起,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实行“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即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


3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6月1日起试点推行



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将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启动后,如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地区,也可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的主要认定依据是看是否持有有效居住证。


4

自动挡科目二取消“坡起” 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实施


                               

“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包括试点驾驶证电子化、自动挡科目二取消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等4项简政放权措施,便利老年人办理交管业务等3项定制服务措施,试点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等5项互联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升交管服务便利化。


5

乡村振兴有法可依 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这部法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从此,我国促进乡村振兴有法可依了。


在乡村治理方面,明确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等。在乡村建设方面,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等。


此外,在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等。在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规定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一系列举措。在公共服务方面,提出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明确要求。


6

修改后的新专利法实施 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法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到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7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 注册人制度成主线



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外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上市后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新版《条例》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在依法处罚违法单位的同时,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一并予以处罚。处罚方式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最高可并处3倍罚款,禁止其5年直至终身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8

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出台 严守不新增产能红线



工信部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大幅提高钢铁置换比例,扩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明确置换范围,严守不新增产能红线。


根据最新实施办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扩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上述地区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此外,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文章来源:共产党员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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