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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遗嘱继承与赠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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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遗嘱继承与赠与纠纷

发布日期:2020/8/3 15:38:22 点击:8879

案情介绍:杨甲与张某生前育有杨乙、杨丙、杨丁三个子女,杨甲与张某的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了一套房屋,因各种原因一直无法办理产权证,价值大约120万元,一直由杨甲与张某居住使用。2016年4月6日,张某去世。2016年5月6日,杨甲立下遗嘱:我去世后,我所居住的房屋由三个子女平均继承。自杨甲立下遗嘱后,杨乙与杨丙不再赡养杨甲,主要由杨丁负责杨甲的生活起居。杨甲心灰意冷,于2019年3月10日将涉案房屋又赠与杨丁,将房屋钥匙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材料也一并交给了杨丁,而自己随朋友出去租房居住。自此以后,杨丁将涉案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2020年1月23日,杨甲去世。杨乙与杨丙遂凭2016年5月6日杨甲的自书遗嘱将杨丁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该遗嘱继承涉案房屋。

争议焦点:

一、杨甲2016年5月6日所立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继承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在本案中,涉案房屋属杨甲与张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张某去世后,张某所有的房产一半份额应当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张某父母早已去世,因此应当由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共同继承张某生前享有的涉案房屋的一半产权(即四人分别继承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一),因此,杨甲在张某去世后享有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五份额。张甲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只对自己所享有的房屋八分之五份额的处分有效,对于其他八分之三份额的处分无效。

二、杨甲2019年3月10日将涉案房屋赠与杨丁的行为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本案中,杨甲将涉案房屋赠与杨丁虽未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要求书面转让协议的规定只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杨甲将涉案房屋赠与杨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因涉案房屋当时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进而无法通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方式进行房屋产权变更。但杨甲将涉案房屋的钥匙及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材料一并交给杨丁,其用实际行为履行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杨丁将涉案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也用实际行为表示接受赠与。因此,杨甲与杨丁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但杨甲也只能将属于自己的八分之五份额赠与给杨丁)。

三、涉案房产归属如何认定。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本案中在杨甲去世前,遗嘱还未生效,而杨甲将涉案房屋赠与杨丁,并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赠与的意思表示,使得涉案房屋在继承开始前杨甲享有的八分之五份额的所有权转移给杨丁,从而杨甲2016年5月6日所立遗嘱应当视为被撤销,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不再按遗嘱继承。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与责任,老人将个人财产如何处置是自己的权利,无论是遗嘱还是赠与,只要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应当被尊重并按老人的意愿处理。

来源:我所实习律师裴传武所发表微博头条文章: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53357908538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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