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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令人唏嘘的案件。
原告和被告席上分别坐着父亲与母亲,之所以对簿公堂是因为父亲开车时不慎撞死在家门口玩耍的儿子……
曹某和吴某离婚后一周岁的儿子小吴跟随父亲吴某一起生活,2019年9月7日吴某驾驶小型客车从家中出发上班不慎撞到在家门口玩耍的小吴,因伤势过重小吴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交警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吴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涉案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限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曹某因索赔无果以吴某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7万余元。
4月24日,鄱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被告吴某认为:其已经处理儿子后事,不应赔偿丧葬费,且其作为小吴的父亲,也是受害者家属,不慎将儿子撞死,精神上已受到巨大损失,自己不应再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抗辩理由 :小吴系学龄前儿童,吴某和曹某作为父母,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者系吴某的儿子,故该事故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而非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对于商业三者险作出拒赔处理。
因本案是一起意外事故引起的家庭悲剧,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曹某32万余元,其中6万余元支付给吴某。
该起案件与一般交通事故不同,此案中父亲虽是肇事者但也是受害者家属能否成为被告?事故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范围内?
承办法官解析了此案争议焦点:
吴某能否作为本案被告。吴某在本案中具有身份的双重性。一方面,吴某又是受害人的父亲,依法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另一方面,吴某是侵权人,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根据曹某的起诉,吴某作为案件共同被告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受害者小吴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法律并未明确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此案中受害人小吴死亡造成的损失与其他“第三者”并无不同,将受害人小吴剔除“第三者”范畴,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行业有关补偿的基本精神及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因此该类案件中家属成员应当被界定为责任险中的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