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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这是《红楼梦》里对王熙凤的评价,然而当今社会中也有很多自作聪明的人,自以为占了些便宜,逃了些惩罚,却不想弄巧成拙,不仅丢失诚实的美好品质,还犯了大错,害了自己。下面我们来认识一下这位聪明反被聪明误的连某。
连某与丁某系雇主与雇员关系,丁某受雇于连某,为连某驾驶后八轮重型自卸车A车。这一日,丁某驾驶A车拉了一车石头在转弯时,与停在路边的三轮车相撞,后又将在路外栽花苗的赵某、李某碾压致死。而被撞的三轮车则掉到了沟里,三轮车驾驶员王某受伤。丁某肇事后立即打电话将事故告知连某,连某当即驾驶另一空车B到达事故现场。连某在了解两名被碾压女工的情况后,考虑到丁某驾驶的A车系报废车没有保险,而自己驾驶的B车有保险,便指使丁某将A车上的石头卸下,逃离现场,且指使丁某将A车大架号及车箱尾部放大号磨去,将A车进行藏匿。丁某按照连某的意思,驾驶A车逃离现场后,连某按照肇事车辆撞击的部位对自己驾驶的B车进行了伪装,后打电话报警,警察到达现场,连某向警察供述自己是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是自己所开的B车。
报案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连某的心也慢慢的静下来了,冷静下来后的连某发现两名女工已死亡,如果冒名顶替的行为成功,那极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可是要坐牢的大事,坐牢可比只给死者家属经济赔偿要严重的多!于是,连某又与丁某协商让丁某主动到交警队自首,承认丁某是肇事者,为让丁某能自圆其说,连某详细地向丁某讲述了其伪造现场的过程。且承诺如果丁某能将此事帮连某顶过去,连某可向丁某支付30万元报酬。
虽然丁某已兑现承诺主动到交警大队承认其才是肇事司机,但为了慎重,连某让丁某带他去看了肇事A车的损坏情况。当连某看到A车撞击情况后,感觉其将B车伪装成A车的成功率极低,其包庇行为很有可能被戳穿。为了进一步掩盖自己前期的包庇行为,连某又买了一辆貌似B车的二手车C车,欲将自己的包庇行为彻底掩盖!
检察官说法: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考量,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法律重点打击的是故意犯罪,对过失犯罪留有一定的包容性。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就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但常常有一些人就是不买法律的账,比如此案中的连某,肇事后作为货车车主原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可,非要自作聪明,搞事非,冒名顶替以逃避民事责任,结果不想弄巧成拙,把自己整成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检察官说:法律对交通肇事罪的惩罚是具有一定的包容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则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则是一种故意的状态,因此,法律对该行为的惩罚也相对交通肇事的行为要重,即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规定,交强险最高赔付限额为12.2万,其中,死亡伤残最高11万元、住院治疗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但在现实中常出现各项赔偿总额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如果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投保人很有可能就要自己承担一定费用。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连某系肇事自卸车车主,其雇佣丁某为其驾驶该自卸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此过程中丁某造成他人死亡,按照前述法律规定,连某作为车主,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两名死者进行经济赔偿即可,即连某只是经济损失。
但肇事后,连某顾虑到A系报废车,没有保险,两名死者的经济赔偿都得由其自己掏腰包,其才产生了用手续齐全且有保险B车替代A车的邪念。但殊不知,正是其无视法律威严,逃避民事责任的心态将其自己伪装成一个肇事司机的身份,陷入交通肇事罪的泥潭,为摆脱交通肇事的嫌疑,其又心生另一计,但最终也逃脱不掉其包庇丁某肇事行为应受到的刑事处罚。
原本一个简单明了的交通肇事案件,却因连某、丁某的一己私欲,而被生生导演成了一个案中案,谜中谜,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连某精心策划的连环骗局在办案人员的抽丝剥茧的缜密侦查中显现无余。在此检察官奉劝各位,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对法律保有敬畏之心,收好自己的“小算盘”,切勿自作聪明,在犯罪边缘试探,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来源|蓬莱市检察院
文字|王黎
责任编辑|王蓉蓉 李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