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情况。《意见》中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代理律师可持令收集案件相关证据。该《意见》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试行期一年。
据了解,《意见》共16条,主要包括律师调查令适用的范围、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签发、管理以及律师调查令滥用的处理等方面内容。
《意见》明确指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内需要向案外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可经由诉讼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调查令仅适用于审理阶段,使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5日。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书证以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意见》还规范了诉讼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的形式要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不予签发调查令。同时,诉讼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本案诉讼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者泄露。
“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既为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又可有效减轻法院调查取证的压力。”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市高院将加强律师调查令制度运行的分析研判,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适时开展试行效果评估工作,以不断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确保律师调查令制度取得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