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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创新论辩模式 推进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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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创新论辩模式 推进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

发布日期:2016/5/8 21:32:45 点击:558

                                    作者:李慧   来源: 红网  

 

 

  4月28日-29日,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律师协会主办的“2016年度湖南省公诉人与律师团体论辩赛”在长沙举行。这场历时一天半,共计9场的论辩赛,最终以打成平局谢幕。湖南省检察院和湖南省律师协会在全国创新模式,让检察官和律师互换身份进行模拟论辩,社会反响强烈。是什么样的动因促使湖南举办了这样一场论辩赛?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官和律师,以他们为主角的论辩赛和我们要打造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什么样的联系?湖南省律师协会会长李德文将和我们一起分享。

  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

  时刻新闻:在进入我们今天的话题“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主题前,我们想听李会长讲讲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

  李德文:最早明确提出“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是一个德国学者,著名的法理学家马克斯·韦伯,他指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基于职业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形成的职业群体,在这个群体中法律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职业精神传承是它的核心价值,它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

  中国有“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为时不长,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提出要打造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从事法学研教活动的人员在内的职业群体。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的法治建设必不可少地需要打造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检律双方互换身份的论辩创新

  时刻新闻:在湖南公诉人与律师团体论辩赛现场,检察官和律师选手代表及团队在控、辩之间不停转换,赛场上唇枪舌剑、高潮迭起。请问创新检律互换身份的论辩赛模式,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李德文:长期以来,检律双方的关系始终处在“控”和“辩”的位置,由于体制原因,检律双方之间流动较少,职业的换位思考不够。通过检律双方角色身份的互换,能够让他们更多体会检律职业的真正要素是什么,更加能理解对方。同时,通过换位思考有助于培植共同体内的法律价值精神,创新身份互换论辩模式有助于增进职业共同体内检察官与律师的业务交流,从而达到提升双方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的目的。

  另外,通过模拟互换身份,律师作为控方就会去思考指控犯罪的难度在哪里?如果检察官作为辩方,就能更好理解律师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行为,双方就能更加理解法律赋予角色的不同,才能找到法律的共同点,律师和检察官只有相互理解才能真正做到“不枉”和“不纵”。通过检律双方的换位论辩,这对他们今后在真正的法庭上进行控辩行为是有积极作用的,这样的论辩模式也契合了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新型检律回到以庭审为中心

  时刻新闻:观看这次的论辩赛,一个深刻的感受是律师依法在案件细节上较真,希望“不枉”,可是检察官希望“不纵”,新型检律关系为何要回到以庭审为中心?

  李德文:从整个司法规律来说,强化庭审的功能作用,以庭审为中心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关键,当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将一个案子送至法院时会认为被告人构成了犯罪,坚持“不纵”,律师会站在维护弱者的角度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坚持“不枉”,律师的质疑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准度和公信力。因此,只有以庭审为中心,控辩双方以法庭为中心,将有罪、无罪或罪轻的各种意见交汇一体,才能促成法官明晰双方争论的焦点,从而做出公允的裁判,最终达到“不枉”和“不纵”的要求。

  新型检律关系的解释

  时刻新闻: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您理解的新型检律关系是怎样的?

  李德文:现在提倡的是新型、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某种程度上来说,检察官、律师之间对职业身份的认识基本上是以体制来区分,一个在体制内,一个在体制外,而所有刑事诉讼的庭审都需要双方的参与,由于体制上的隔断,造成他们在刑事诉讼的个案上不能完全相互理解。对于这种状态,社会上也形成了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公权利,更为强势。这种旧的检律关系难免出现一些有损司法公信力的裁判,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顶层对司法领域改革提出要构建新型、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

  在我看来,新型的检律关系,应该是通过相互理解、平等相待、相互尊重,促成以法庭为中心的庭审能够达到控辩的基本平衡,从而使“不枉”和“不纵”在法庭上找到一个支点,在不纵容犯罪行为的同时尽可能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律师在法庭上面对“不纵”的指控的时候,为确保“不枉”而对指控犯罪提出质疑甚至是反对的声音,本质上有助于捍卫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律职业共同体打造要重视法律文化

  时刻新闻: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部分,他们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您怎么看待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问题?

  李德文:我觉得,这次论辩赛本身也是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种尝试。在中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我觉得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多增进交流。要多开展以论辩赛为主的交流,这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当然,法律文化建设的载体不仅仅限于论辩赛,还包括业务交流探讨会、座谈会、研究会等其他形式,它们的本质都是法律人基于共同的职业信仰、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传承,来探究社会现象当中的一些个案。因此,在中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要加强职业体内的法律文化建设,通过这种方式来培植一种真正植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内心的精神价值和精神脊梁。

  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内职业人员的有效流动机制。我们现在受制于体制的原因,还没有形成共同体内职业人员的有效流动。实际上,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除了精神层面和内心价值的共识之外,整个职业共同体内人员的交流和流动是正常且频繁的。我们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合理、正常、常态化的人员流动仍然处于一种探索和尝试的阶段,离成熟法治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规则还有较大的差距。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通过论辩赛等载体来推动法律文化建设,形成法治精神的共识;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职业共同体内人员的有效流动机制,来加快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从而共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系和提升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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