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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印发《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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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印发《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4/9 11:51:04 点击:2090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考核办法》),规定省级检察院或地(市)级检察院每年对所属基层检察院进行一次全面综合的量化考核,单项工作考核纳入综合考核之中,上级检察院各内设机构不单独对基层检察院部门单项工作进行考核。
    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检察业务建设,包括履行各项检察职能,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质量,执法效果;检察队伍建设,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专业化建设,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职业道德和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和纪律作风建设;管理机制建设,包括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运转及改进,管理创新;检务保障建设,包括经费保障和管理、资产管理,“两房”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装备配备标准,网络系统建设、管理、应用以及网络安全保密建设,推进办案、办公、保障和管理信息化及检察技术应用。
    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制定考核标准和方案,针对每个基层检察院考核情况形成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分析报告,并把考核分析报告作为考核结果通报的重要内容。基层检察院根据考核分析报告,制作整改报告,报送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
    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应当组成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可以吸收基层检察人员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考核和监督工作。考核工作实行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机制,由通过培训或资格认证的人员担任考核人员。
    上级检察院应当把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对基层检察院表彰奖励和基层检察人员任用奖惩的主要依据。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考核监督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考核年度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26日至本年度的12月25日。《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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