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今天是:

联系我们

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460号(兴业银行10楼) 

咨询热线:0538-8336689 

传真:0538-8336689 

邮箱:tcls_sd@163.com

最高检公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从严打击“诈弹”犯罪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律所资讯

最高检公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从严打击“诈弹”犯罪

发布日期:2013/5/30 7:10:57 点击:571

                                             作者:彭波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旨在对检察机关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加强指导,特别强调要依法从严打击“诈弹”威胁民航安全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公布了3个指导性案例,都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案件,分别是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以及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民航正常运营秩序,而且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是一种低成本的犯罪行为,加上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对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远小于该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引发的公众恐慌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危害。由于犯罪成本低、处罚力度小,不足以威慑潜在的犯罪者,导致这类犯罪屡禁不止。同时,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常常遭遇“认定难”,也影响了对犯罪的依法及时打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这3个案件从不同角度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等的认定,以及本罪与他罪的关系等法律问题,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指导规则。同时,此举也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责任意识,遏制“诈弹”威胁民航安全犯罪的发生。
 
来源:人民日报

版权所有: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460号(兴业银行10楼)    

咨询电话:0538-8336689    传真:0538-6309358    E-mail: tcls_sd@163.com     管理入口     备案号:鲁ICP备14037346号-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