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07年10月28日,徐斌受让取得第3607584号“名爵 MINGJUE及图”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05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自行车;小型机动车;摩托车等。南京名爵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名爵公司,后被注销)、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汽公司)、北京公交海依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依捷公司)生产销售的普通乘用车(轿车)车身前端标示MG及图商标,车身尾部标示“南京名爵”字样。相关广告中有“MG名爵汽车”文字及MG及图与名爵文字并列等使用形式。徐斌于2008年1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南汽公司以商标权利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涉案商标在“小型机动车”商品上的注册。2008年6月11日商标局作出决定撤销涉案商标在“小型机动车”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维持,后续的行政诉讼均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并未在核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商品上实际使用,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了其在该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故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客观上未能发挥市场识别作用,消费者不会将被控侵权标识“名爵”文字与涉案“名爵 MING JUE及图”故判决驳回徐斌的诉讼请求。
【案情摘要】利莱森玛公司是292016号 以及第G633661号“LEROY-SOMER”注册商标所有人。2000年,麦格乃泰克(福州)发电机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利莱森玛(福州)发电机有限公司,2005年再次变更为利莱森玛电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简称利莱森玛福州公司)。利莱森玛公司授权利莱森玛福州公司使用上述两个注册商标,并出具书面函确认其有权共同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2004年福安市佳能电机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12月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利莱森玛(福建)电机有限公司(简称福建利莱森玛公司)。福建利莱森玛公司申请注册了“ ”、“ ”商标,其生产、销售的发电机产品上使用了“ ”标识,发电机铭牌标注的企业名称为“LEROYSOMMER FUJIAN ELECTRIC MACHINERY CO.,LTD.”,无中文企业名称;产品宣传册及《使用维护说明书》中均使用“ ”标识。利莱森玛公司、利莱森玛福州公司认为福建利莱森玛公司在产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上述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含有“利莱森玛”字号的企业名称及“LEROYSOMMER”英文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141944元。一审法院“利莱森玛”与利莱森玛公司注册商标不相近似,福建利莱森玛公司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利莱森玛公司、利莱森玛福州公司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利莱森玛公司及其注册商标中的LEROY SOMER在电机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利莱森玛公司在相关商业活动中,LEROY SOMER对应的中文译名是“利莱森玛”,二者已经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在此情况,福建利莱森玛公司在电机产品上及企业名称中使用“利莱森玛”、“LI LAI SEN MA”及“LEROYSOMMER”等行为,侵犯了利莱森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福建利莱森玛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