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460号(兴业银行10楼)
咨询热线:0538-8336689
传真:0538-8336689
邮箱:tcls_sd@163.com
案情:姚某(女方)与谢某(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充分,婚后不久双方就产生了矛盾,性格、思维以及待人处事方面的差异也逐渐显现。此外,谢某经常以应酬为名夜不归宿,并与其他异性有染,后来更发展到几个月才回一次家,与姚某形成分居。随着时间推移,两人感情逐渐疏远,直至最后破裂。2005年12月6日,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和汽车归谢某所有,谢某向姚某支付人民币120万元,协议还就其他问题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有意反悔,迟迟不去办理离婚手续,也没有重回家庭的表示,依然自己在外逍遥。姚某认为婚姻已是徒具形式,继续维持对双方均无益处,遂特诉法院,要求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依照协议约定处理离婚财产问题。
判决:一审法院判决,鉴于被告谢某在庭审中也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可以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双方离婚。对于财产问题,由于之前双方已就相关问题达成了协议,因此应按约定履行,由谢某向姚某支付人民币120万元。谢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若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一方起诉至法院的,该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坚持认为诉讼之前形成的离婚协议书虽然在身份关系上(即离婚与否)不在发生效力,但财产关系方面的约定仍然对双方有法律拘束。围绕这一基本论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律师在两审法庭审理中充分说理,与对方激烈辩论,最终赢得了两审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