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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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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发布日期:2020/10/19 9:25:07 点击:4325

  吴某与范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2月24日,二人自泰安市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万元,并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泰安市岱岳区某处房产作抵押典当,与该公司签订《典当借款合同》,约定了典当费率、月息、典当期限等条款。后该笔借款经多次续当,因二人无法偿还借款,2015年5月,该典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判决,吴某、范某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该典当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然而判决书判项中并未体现该典当公司可在借款本息范围内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张某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主张在典当借款期间,吴某、范某二人作为典当抵押物的、位于泰安市岱岳区某处房产解除了典当抵押,而法院依然按照典当借款合同关系审理案件,判决吴某、范某二人承担典当综合费率,审理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判决。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张某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二是典当期间解除典当抵押,典当合同关系是否仍然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民纪要》第120条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收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务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本案中,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其身份仅为吴某、范某二人的一般债权人,并非法律规定的第三人,也不属于《九民纪要》规定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三类特殊债权人。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研讨纪要》认为,以侵害金钱债权为由提起撤销之诉的,一般应予驳回。因此,本案中,张某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主体不适格。

  关于争议焦点二,笔者认为,典当期间解除典当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典当行与借款人之间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是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据此,在典当期间解除了当物抵押,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典当关系缺少了生效要件,二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实际上从典当借款合同变为了普通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具体到本案中,在不影响第三人权益的情况下,即使不存在典当关系,借款人吴某、范某仍自愿按照典当合同约定的费率及利率支付利息并不为过,但是若侵害第三人权益,其向典当行支付高于普通借贷关系的利息就有所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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