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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与外卖骑手的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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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与外卖骑手的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20/8/11 11:10:12 点击:6261

2020年3月9日,外卖骑手张某驾驶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剐蹭,张某肇事后、擅自离开事发现场,王某受伤入院。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某擅自离开事发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事后,在交警的协调下,王某与张某达成协议书:王某因此次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均由张某承担。经了解,2017年8月5日,甲公司与乙平台达成合作协议,甲公司取得乙平台系统运营资格,商家在乙平台上推送外卖配送信息,由甲公司的骑手在乙平台上“抢单”,然后由骑手将外卖送到顾客手中。2019年11月13日,甲公司招聘张某作为骑手,签订《雇佣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接受甲公司的领导和管理,送餐时需身着甲公司规定的服装,由甲公司每月向张某发放工资报酬,张某在乙平台上若收到顾客差评或投诉,甲公司将扣发奖金等等。另外,甲公司在丙保险公司为张某等骑手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险范围是甲公司雇员造成他人伤害时甲公司应赔付的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

一、张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社保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张某与甲公司都具备劳动法上规定的主体资格,张某工作期间需要服从甲公司的管理,穿着甲公司规定的服装,接受甲公司的评价和惩罚,张某的外卖配送劳动也是甲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是《雇佣合同》,但实际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二、王某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与张某实际是劳动关系,张某送餐途中将王某撞伤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期间致人损害,甲公司作为张某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假使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未对甲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进行认定,根据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雇佣合同》,甲公司与张某之间也应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甲公司作为张某的雇主,张某在送餐途中将王某撞伤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甲公司能否向张某追偿,取决张某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撞伤王某。笔者认为:本案中,张某没有撞伤王某的故意,且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擅自离开现场的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都不能等同于“重大过失”的主观心态。因此张某不应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也无权向张某追偿。

三、王某能否要求丙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自己赔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事故发生后,甲公司有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但甲公司在丙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即甲公司有权请求丙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王某的医疗费用。如甲公司怠于请求,则王某有权请求丙保险公司直接向自己赔付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今年来,与外卖骑手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受害人在发生事故索赔时,了解外卖骑手的雇佣或劳动关系,才能更准确的把握赔偿主体,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我所实习律师裴传武所发表微博头条文章: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53572071378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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