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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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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20/8/11 11:04:25 点击:9381

《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一、何为“股东期限利益”?

        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将公司成立的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也简化了登记手续,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立刻缴纳注册资本,而是可以将出资额的认缴出资期限设定在公司成立几年或者十几年之后,而在认缴期限到来之前,公司股东不必缴纳出资,这段时间就是其享有的期限利益。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与《九民纪要》的规定法理精神是一致的,即,在认缴期限到来之前,公司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认缴期限未届满,其未缴纳出资具有正当性,并不能认为其在当下即具有出资义务。

       二、那么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选择哪种方式权利救济呢?

       笔者认为,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债权:

        (一)向执行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公司破产情形下,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也可以加速到期,债权人可以通过股东认缴的出资受偿。

        (二)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是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法》第七条亦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有观点认为,此处的“破产原因”要求债权人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债务人账目,出具审计报告,以此来认定债务人资不抵债,具备破产情形。笔者认为,在案件执行程序中,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在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发现执行财产,作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就足以说明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等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对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债权人无疑又增加了维权成本。

      (三)通过执行追加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的,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法院依据第十七条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债权人亦可结合《九民纪要》及上述追加规定,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且即使申请被驳回,亦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权利救济。

        在上述三种方式中,笔者认为,相对高效的是第三种方式即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第一,破产程序启动相对较慢,且即使公司破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也是各债权人依据债权比例受偿,而通过单独的执行异议之诉,在本诉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追加得到支持,那么债权人债权就可以全部受偿而不必按比例平分;第二,依据《九民纪要》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前提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且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而无财产可供执行,既然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那么直接在执行过程中提起追加申请更加便捷。

来源:我所律师李源所发表微博头条文章: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53611718036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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