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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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甲与刘乙是好朋友,刘甲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刘甲经常跟着刘乙外出工作、玩耍,有时也开刘乙的车(车辆所有人系刘乙的父亲刘某乙)。2014年6月25日中午,刘乙驾驶车辆载着刘甲及朋友外出喝酒吃饭。饭后,几人到开心果KTV唱歌。唱歌期间,刘甲有事要外出,看到刘乙的车钥匙在KTV茶几上放着,便拿着车钥匙开车出去了,当刘甲驾车行驶到海阳市新元广场南处超车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东行的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致徐某受伤。
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甲无证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超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徐某将刘甲、刘甲的父亲刘某甲、刘某乙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刘甲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因其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对其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刘某甲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乙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刘乙与刘甲等人在玩耍过程中,未对其车钥匙妥善保管,导致刘甲私自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其未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对徐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被告刘某乙承担30%的责任,被告刘某甲承担70%的责任。
法官说法
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中之重。这不仅涉及到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的损害由谁赔偿、能否得到赔偿的问题,还关系到《侵权责任法》有效制裁侵权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这一功能能否得到实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规定,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依据。
本案中,刘甲和刘乙是朋友关系,刘甲偷拿车钥匙的行为虽然事先没有经过刘乙的同意,但两人在一起唱歌,期间刘甲外出,刘乙应当知情,因此,可以推定刘乙对刘甲的驾驶行为是可以预料到的,其没有采取措施制止刘甲的行为,其对造成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其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及车钥匙。对朋友借用车辆,千万要谨慎,仔细审查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以及是否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等情形。否则,一不小心,自己就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