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南方日报》 报道,8月15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法院”)发出该院首份律师调查令,指定一起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去政府机关调查取证。
据介绍,“律师调查令”的概念已有十多年,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指导意见,鼓励各级法院大胆探索运用这一制度。为此,2016年3月,南沙自贸区法院先行先试,与广州市律协签订有关协议,并制定印发了 《有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明确表示将探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法院授权律师调查
“调查难、取证难”,一直是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老大难问题。虽然我国律师法明确赋予了律师依法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力,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企事业单位无视法律,以自己的“行业规定”“内部规定”为由,拒不配合律师调查。由于没有强制执行力,律师只能徒呼奈何。
近年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被提到了新的高度,一系列有利措施也陆续出台。
南沙自贸区法院副院长曾普光介绍,早在1998年就有了律师调查令的概念。200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情况下分别陆续出台了一些指导意见,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探索由法院授权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广东省律协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调查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律师持令调查,应当视同法院工作人员的调查。
几年前,广州荔湾法院等基层法院曾探索过律师调查令制度,主要用于在民商事案件以及执行案件中调查涉案当事人的银行账号等信息。然而,后来法院发现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到头来还是要靠法官亲自去取证,因而签发的调查令数量寥寥。
不配合将发司法建议
8月15日,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的曾律师凭借南沙自贸区法院发出的律师调查令,成功在广州市发改委调取到了所需的案件证据。
南沙法院有关办案法官介绍,签发律师调查令是自贸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引所推出的一项诉讼便利化举措。2016年3月18日,该院制定印发了有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律师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签发准许调查书(令),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进行鉴定、评估、拍卖或勘验、检查,写明具体事由并说明理由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及时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同意; 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或当庭说明理由。”
曾普光告诉记者,此次南沙自贸区法院签发该院首份律师调查令,是基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不断作出的有关指导意见。
“法院去直接调查也是可以的,为什么要委托律师去调查呢?第一个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力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完善和便利律师参与诉讼。另一方面,此举有利于提高法院和律师的工作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曾普光认为,长远来看,律师调查令依然将成为律师执业的利器,法院也将逐步出台细则,为强化律师调查令顺利实施,进一步提供有力保障。
据介绍,截至目前,南沙自贸区共签发了三份律师调查令,其中两份已经帮助律师成功调查取证。对于另外一份未能获得有关政府部门配合的调查令,该院将指派法官依法亲自取证,并拟就此事向有关政府部门发出 《司法建议书》。
专家认为仍难治本
“强制力是国家立法机关授予权力机关的,转换委托的权力要有明确规定。”广东省法学会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律师调查令现在仍处于探索阶段。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通常只接受公检法的调查取证,律师到金融、房管部门调查取证往往被拒。律师调查令只能部分缓解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治本之策,还是需用更多的刚性制度来保障和规范律师的调查权,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据了解,广东省较早开始了律师调查令的有关司法实践,律师对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应当对外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