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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法律共同体”,法官、律师该是怎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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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法律共同体”,法官、律师该是怎样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6/7/29 14:45:14 点击:546

             作者:彭薇   来源: 解放日报·上海观察   
 
  双方交往必须有节有度,以免让公众产生“合理怀疑”,甚至使“交往”异化为“交易”进而埋下司法腐败的祸根。
  
  文/ 解放日报·上海观察记者 彭薇
 
  “无论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乡村的司法调解员,无论是满世界飞来飞去的大律师还是不知名的地方检察官,无论是学富五车的知名教授还是啃着馒头咸菜在租来的民房里复习考研的法律学子,他们构成了一个无形的法律共同体……”
 
  在今天(28日)举行的第三届北外滩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发展论坛上,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毛慧芸律师说,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律职业共同体互动更多。公检法代表着司法公权力,律师是社会私权利的代表,打造法律共同体,不该是千呼万唤难出来。
 
  法官最看重律师的职业道德
 
  今年6月,《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正式实施,法官对律师的评价不仅关系到中国法律服务业发展现状,也关系到未来的遴选工作。法官眼中的律师,是怎样的形象?
 
  一份来自山东省2000多份的“法官眼中的律师”调查问卷显示,法官最看重律师的职业道德。关于“最欣赏的律师优点”这一问题,有46%的法官选择“恪守职业道德”,选择“法律专业娴熟”或者“业务精深”两者相加为41%,只有6%法官选择了“社交广泛”。作为比照,“最讨厌的律师缺点”,其中“挑词架讼”“重利忘义”各占26%、20%。由此可见,职业道德水平成为影响律师形象好坏的第一因素。在“您最欣赏律师的法庭表现”选项中,有44%法官选择了“旗帜鲜明,直接了当”,只有15%的法官选择了“雄辩宏论”,也有20%法官选择了“善于调解”,显示出法官希望律师不仅要简明扼要阐述观点,而且非常希望律师能积极参与案件的调解。
 
  法官和律师要“和而不同”“诚而不欺”
 
  与会专家认为,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理顺法院与律师界交流机制,推进法律共同体建设,需要不断思考完善。
 
  “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应该是‘和而不同’。”虹口法院副院长赵立行说,作为法律共同体一员,法官和律师拥有相同的专业背景和法律思维方式,共同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但两者角色分工各有不同。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居中裁判。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职责是依法代表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官和律师务必做到相对独立、各尽其职、彼此尊重、以理服人。
 
  “法官和律师还需要做到‘诚而不欺’。”在赵立行看来,法官和律师之间既是一个平等合作的关系,也是一个相互监督的关系。如果在工作和交往中发现对方的问题和不足,要做到实事求是、及时交流、认真沟通、坦诚相待。对律师来说,尊重法庭、尊重法官、尊重生效裁判;对法官来说,要理解律师履职,律师代表当事人利益而开展工作,在诉讼中发表辩护意见、提出不同观点是其职责所在,法官要多一点交流包容。
 
  法学专家指出,法官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而律师往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双方交往必须有节有度,以免让公众产生“合理怀疑”,甚至使“交往”异化为“交易”进而埋下司法腐败的祸根。法官和律师在交往上要有阻隔的交往,合作也是有疏离的合作,严守法律底线。
 
  推动律师在调解机制中担任新角色
 
  毛慧芸律师说,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会对律师提出更高要求,要求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前不久,最高法明确指出要“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这也意味着律师应当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担当新角色,发挥正能量,为进一步缓解司法压力做贡献。
 
  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杨力教授看来,上海推动司法改革以来,较于往年虽然法官、检察官离职数量略有上升,但并没有出现所谓的“离职潮”,法官和检察官队伍建设比较稳定,尤其是在今年的薪酬配套性改革到位后,改革不导致工作断层和人员流失的目标得以较好实现。上海推动的遴选律师进入司法机关的改革举措还将进一步实施,他建议,今后可考虑推出预备法官等制度,让更多学者、律师暂先保留原身份,接受预备法官、候补法官、助理法官、试署法官、陪席法官等历练、遴选,进入“法官候选人名册”,“律师和学者往往对驾驭庭审心里没底,如果能让他们通过预备法官等身份,得到更多的办理案件历练,推动遴选律师进入司法机关的改革将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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